113年度重簡字第2118號
原 告 中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顏薇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
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租賃物等,
惟被告於起訴前之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巷0號,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另本件復查無
兩造就租賃契約有債務
履行地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