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宏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錸營造有限公司、楊國志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萬2,134元(計算式:3,500,000元+400,000元+9,212,134元+8,000,000元=21,112,13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2萬4,5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