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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1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敦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玉坤  
被      告  宏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騰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智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錸營造有限公司、楊國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1萬2,134元(計算式:3,500,000元+400,000元+9,212,134元+8,000,000元=21,112,1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4,53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