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220號
原 告 森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辰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元,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2萬533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萬5338元,應徵收裁判費2430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繳納之500元後,尚須
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