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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72號
原      告  劉純鈺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1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