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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72號
原 告 劉純鈺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游純明
上列
當事人
間
債務人
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
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
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6日宣示
辯論終結
,並定於114年1月16日
宣判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
爰
命
再開
辯論,
並指定114年2月27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