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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277號
原      告  陳昱勲
          

被      告  群展眼鏡光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