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387號
原 告 林秀蘭
劉錦貞(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威翰(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凰菱(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瑾樺(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沛孺(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陳盈嘉(即陳進雄之繼承人)
上8 人共同
原告與被告劉錦貞(即陳進雄之繼承人)等間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85,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