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394號
原 告 陳淑娟
原 告 Cayo Garcia Tuiza
原 告 Marcelina Gonzales Tuiza
共 同
複 代理人 曾宥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瑞益、莊銘華即宏運實業社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54,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