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426號
原 告 羅章奇即海銳汽車商行汽車商行
被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以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為
被告,請求其返還車款之所有費用及未使用平台會員費用等語。
惟查,被告登記之主營業所在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足認原告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容有違誤,
爰依首開規定,職權將本件訴訟
移送至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至原告雖主張應以被告所屬五股和運勁拍中心所在地為管轄法院,惟該中心僅為被告之內部單位,應
非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自不合於首開規定,
難認可採。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