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453號
上 訴 人 大裕生醫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安特羅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