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482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8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