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5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劉麗琪等間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到院
閱卷及補正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
住居所之
起訴狀及
繕本陳報本院,
逾期不補正,
駁回本件訴訟。
原告應陳報本件尚欠
債權明細表(95年後歷次清償情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或原告、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被告為「劉**」是本件無法確定其真實姓名、住居所,並送達文書,於法未合。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