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535號
原 告 鄭雅珊
被 告 而東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