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548號
原 告 亞洲都會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金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間之P2P標會借貸入會申請書及ASB亞洲儲蓄理財標會借貸平台服務條款約定之
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會款,而其服務條款第13條已約定,凡因本服務條款所生之訴訟,雙方均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見兩造已有
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