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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5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553號
原      告  王佩渝  
訴訟代理人  簡翊玹律師                     
被      告  夏裕翔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宜興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品慈
附表
當事人欄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被   告 夏裕翔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被   告 夏裕翔  住○○市○○區○○路000號7樓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同上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參 加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宜興  住○○市○○區○○路0段00號2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