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5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素蘭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90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