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573號
原 告 陳威銘
陳柏銨
翃亮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柏儒
前4 人共同
被 告 林明和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