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58號
原 告 詹詠智
一、上列原告與
被告宸寬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民國112年5月29日至5月30日以信用卡刷卡購物共268,349元之消費明細及帳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