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63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育昇、李茂夫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0899元,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經查,原告起訴聲明
請求被告應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3999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3999元,應徵收裁判費2萬0899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