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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6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3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育昇、李茂夫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0899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00萬3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3999元,應徵收裁判費2萬0899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