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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63號
原      告  林靖翔  
            邱志儒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永嵩園藝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林靖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邱志儒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林靖翔、邱志儒分別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3萬元、1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3萬元、15萬元,各應徵收裁判費1330元、1550元,原告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