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67號
原 告 王勤忠
複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吳曉禎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8,900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92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