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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6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票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699號
原      告  中揚工業社

法定代理人  呂宗穎  

訴訟代理人  鄭晴鍹  
被      告  明堂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英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址在桃園市楊梅區,有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