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2713號
原 告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圓富登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2萬4,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
上開已繳之金額,應補繳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