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728號
原 告 勝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15日與原告簽訂「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由被告提供計程車車體靠行於原告,並領用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面,
詎被告於契約
期間積欠各項費用達新臺幣(下同)60,000元,且多次將車輛借予無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第三人駕駛,致使原告被開立無計程車執業登記證罰單,原告依
上開契約書第19條第2款約定得終止契約並收回車牌,
惟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
爰依
兩造間上開契約關係提起
本件,並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等事實,
業據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被告身分證影本、行車執照影本、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函、積欠費用單據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自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第2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