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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74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0號
原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訴訟代理人  李康道  
            吳惠茹  
被      告  陳威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1,98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訴外人李柏霖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LYYYzt」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李柏霖以如附表「會員資料」欄所示資料申請原告設立之東森購物網站帳號,再由被告將該等會員資料提供「LYYYzt」,由「LYYYzt」將該等會員帳號之支付方式設定為其以不詳方式所取得之不詳信用卡資料綁定蘋果公司行動支付(即APPLE PAY),並由「LYYYzt」透過東森購物網站以該等會員資料訂購如附表所示商品,並均以上開信用卡綁定APPLE PAY之付款方式進行付款,用以表示該等不詳信用卡持卡人同意或授權以該等信用卡付費進行交易之意,而偽造不詳信用卡持卡人以其等所有之信用卡消費購物之電磁紀錄,且將之以網際網路傳輸與東森購物網站而行使之,致使原告公司陷於錯誤,誤以為係持卡人本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刷卡消費,而分別交付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商品,附表一編號4至7所示商品則因持卡人否認交易,經東森購物網站察覺有異未寄出商品而未遂,足以生損害於該等不詳信用卡之持有人及原告公司對商品交易管理之正確性。而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商品出貨後,則由李柏霖前往領取及將之變賣,並將所得款項以現金方式購入虛擬貨幣,並將該等虛擬貨幣存入被告之電子錢包,由被告將之轉入「LYYYzt」所指定之電子錢包內,原告因此受有新臺幣(下同)10萬1,987元之財產上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為請求,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1,98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0號刑事判決(本院卷第13至58頁)及原告提出之原告與刷卡銀行往來電子郵件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91至195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核閱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視同自認認原告主張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將上開會員資料提供「LYYYzt」,致詐欺集團成員藉由獲取會員資料因而於東森購物網站下單,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出貨,且李伯霖前往領取上開貨物及將之變賣,將所得款項以現金方式購入虛擬貨幣,並存入被告之電子錢包,被告再轉入「「LYYYzt」所指定之電子錢包,致原告因而受有上開金額之財產上損害,堪認被告與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10萬1,987元本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0萬1,987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16日(附民卷第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判決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附表:
編號
會員資料
訂單編號
訂單時間
訂單內容
訂單金額
訂單狀況
1
客戶代號:00000000
姓名:張文軒
電話:0915***961
000000000
111年10月31日13時55分許
Apple iPhone 14 Plus 512G 1支
4萬188元
已出貨
2
客戶代號:00000000
姓名:李柏霖
電話:0931***878
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2時1分許
Apple iPhone 14 256G 1支
3萬1,400元
已出貨
3
客戶代號:00000000
姓名:李柏霖
電話:0981***168
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2時11分許
Apple iPhone 00 000G 1支
3萬399元
已出貨
4
客戶代號:00000000
姓名:李柏霖
電話:0958***584

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2時34分許
Apple iPhone 14 Plus 256G 1支
3萬3,899元
未出貨
5
000000000
111年11月1日2時36分許
Apple iPhone 14 Plus 256G 1支
3萬3,899元
未出貨
6
000000000
111年11月2日0時18分
⒈Apple iPhone 14 256G 1支
⒉Simmpo德國萊茵TUV抗藍光簡單貼
3萬1,780元
未出貨
7
000000000
111年11月2日0時22分
Apple iPhone SE 128G 1支
1萬5,988元
未出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