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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7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47號
原      告  方筱雅  
訴訟代理人  李奇哲律師                     
被      告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  

複代理人    吳晉維  
上列當事人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3月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4月17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5日下午3時0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