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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7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86號
原      告  林重慶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律師
被      告  鄭盧敏慧(鄭英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繼承,因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項、民法第1147條亦分別明定。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被繼承人鄭英杰之繼承人等清償被繼承人鄭英杰之票款,而本件被告及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均在臺北市南港區,此有被告及被繼承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春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