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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27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278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呂嘉寧  
被      告  邱皇翔  
            龍駿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6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再開辯論,並指定114年4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