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371號
上列訴人與被
上訴人施云媖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3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