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46號
原 告 AD000-A112230(姓名
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兼法定
代理人 AD000-A112230A(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內對照表)
上列原告與
被告蔡大閔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