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60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捌拾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
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
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判決
上訴人應給付被
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5萬8080元及法定
遲延利息,經
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全部提起
上訴,是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80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首開規定,命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