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644號
劉喜美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庭民國113年6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上訴人係對於本庭第一審判決對
渠等不利部分全部上訴,應
按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萬2,340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