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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6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65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廖亭羽 
被      告  太圓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明翰 

            李坤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就被告李坤勇於113年6月24日陳報之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於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