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65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明翰
李坤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事證待調查,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原告應就被告李坤勇於113年6月24日陳報之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於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到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