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8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812號
原      告  金門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火生 
被      告  玖鎧營造有限公司

            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楊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玖鎧營造有限公司、楊勝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楊勝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玖鎧營造有限公司、楊勝傑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七,被告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楊勝傑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三。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萬8385元,及均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時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分別簽發到期日均民國112年10月15日,總票面金額63萬8385元之支票(被告玖鎧營造有限公司、楊勝傑簽發42萬5592元;被告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楊勝傑簽發21萬2793元),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而被告楊勝傑擔任被告玖鎧營造有限公司、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有以估價單回簽時表示願與各該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6紙、估價單4紙、出貨單-明細、請款單、施工平面圖各1紙為證,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