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812號
原 告 金門鋁業有限公司
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玖鎧營造有限公司、楊勝傑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楊勝傑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玖鎧營造有限公司、楊勝傑連帶負擔百分之六十七,被告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楊勝傑連帶負擔百分之三十三。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原告於起訴時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萬8385元,及均自民國112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時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第256條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分別簽發到期日均民國112年10月15日,總票面金額63萬8385元之支票(被告玖鎧營造有限公司、楊勝傑簽發42萬5592元;被告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楊勝傑簽發21萬2793元),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而被告楊勝傑擔任被告玖鎧營造有限公司、宬億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均有以估價單回簽時表示願與各該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票據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支票6紙、估價單4紙、出貨單-明細、請款單、施工平面圖各1紙為證,且未經被告到場或具狀爭執,
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票據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為如主文第1、2項所示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
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必要。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