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基源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未表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之範圍,若以其敗訴部分即新臺幣7萬747元作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