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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8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維修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
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8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政宏
訴訟
代理人
李坤鎔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鴻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源
訴訟代理人
趙豐逸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82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