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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31號
原      告  高詩涵 

訴訟代理人  高夢笙 
上列原告與被告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並未於民事起訴狀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其訴之聲明有不明確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