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931號
原 告 高詩涵
上列原告與
被告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
補正具體明確之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此
乃起訴必備之程式(
參照最高法院76年度
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意旨)。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
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
本件原告提起訴訟,並未於民事
起訴狀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其
訴之聲明有不明確之情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