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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931號
原      告  高詩涵 

訴訟代理人  高夢笙 

被      告  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薪妤 
訴訟代理人  楊聖瑜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113 年11月6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亦有明文。而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PureBaby新世代極薄紙尿布/紙尿褲(拉拉褲型24片,XXL號)210包,係屬請求給付代替物之訴訟,且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3,790元,應屬小額事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前揭規定,爰再開言詞辯論,改用小額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