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931號
原 告 高詩涵
被 告 碩智國際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改用
小額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113 年11月6日上午11時20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又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
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同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亦有明文。而小額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
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 條第2 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PureBaby新世代極薄紙尿布/紙尿褲(拉拉褲型24片,XXL號)210包,係屬請求給付代替物之訴訟,且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3,790元,應屬小額事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
前揭規定,
爰再開言詞辯論,改用小額訴訟程序,由原法官繼續審理,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