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簡字第99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
分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758元,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