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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簡調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歷年消費累積點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調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羅天龍  

相  對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歷年消費累積點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公司所在地係設在臺北市○○區○○路00號7、8、9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佐,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新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