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聲字第151號
上列
聲請人就與
相對人新睿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2年度重小字第3708號),聲請核發訴訟終結確定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
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
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訴訟終結或第5項裁定經廢棄、撤銷確定後,
當事人或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發給本院112年度重小字第37088號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終
結證明等語。
三、查相對人新睿汽車有限公司對聲請人鄭惟所提本院112年度重小字第37088號損害賠償事件,固經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以言詞撤回訴訟而終結,惟該事件之訴訟標的
非基於物權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亦無准予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聲請案件,是本件並無處理塗銷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規定聲請發給證明,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