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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柳如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峻誠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為確認民國11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程序之陳述內容與開庭過程,與各次庭期筆錄之記載是否相符,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屬之。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須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合理關連性。倘未具體敘明,自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重簡字第994號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之開庭錄音光碟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難認其符合上述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之要件,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