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補字第13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啓舜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7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依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萬5056元,及支付命令
聲請狀附表所示利息。據此核算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萬8478元,應徵收裁判費用32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
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