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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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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補字第 1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13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張光銘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蕭惠如(即蕭竣弌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37元(計算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萬1,090元)
1
利息
21,090元
113年1月2日
113年10月23日
2.345%
399.97元
2
違約金
21,090元
113年2月3日
113年8月2日
0.2345%
24.59元
3
違約金
21,090元
113年8月3日
113年10月23日
0.469%
22.22元
小計
446.78元
合計
21,5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