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補字第14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源鴻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提高徵收數額標準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