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補字第19號
原 告 蔡永信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悠健身 Urfitness_億峰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5,6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