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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補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3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賴志明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228元(計算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