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5/17-5/19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靖瀅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依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2695元,及其中1萬9899元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據此核算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