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補字第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靖瀅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異議視為起訴,依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2695元,及其中1萬9899元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據此核算應徵收裁判費用10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應
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