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補字第4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陽佳靜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334元(計算式:利息35,184元+
違約金1,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