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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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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3 年度重補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補字第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藍雲亮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8,566元(計算如附表),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8萬8,864元)
1
利息
18萬8,864元
113年7月9日
113年11月10日
15%
9,701.92元
小計
9,701.92元
合計
198,5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