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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三重簡易庭 114 年度重事聲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事聲字第4號 
異  議  人  陳建霖  
相  對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8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字第3759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本文至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7593號裁定(下稱原裁定)駁回異議人撤銷強制執行之聲請,異議人於114年5月12日原裁定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內之同年5月16日具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除遭查封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應有部分(下合稱系爭房地)外,已無其他資產,更無收入來源,每月僅有新臺幣(下同)4049元之身障津貼,而系爭房地係異議人繼承而來,目前為異議人唯一能安身立命之住處,如繼續拍賣異議人該房地之應有部分,異議人勢必將流落街頭或客死街頭。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就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此係依一般社會觀念,維持最低生活客觀上所需者而言,考其立法目的,欲藉此而予債務人寬裕之生活,債務人仍應節省支出盡力籌措,以維債權人之權益。又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強制執行法第30之1條所明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四、經查相對人前持本院113年7月31日113年度重小字第1435號民事小額判決確定證明(載明執行債權金額為2萬0436元)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異議人之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3759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下稱本件執行事件)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查明屬實,雖異議人主張上開事實,並提出新北市新莊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乙份為證,然觀該證明書內容,僅能證明異議人確有於114年3月25日向新北市新莊區公所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經該公所於114年4月22日核定並於28日准許,由異議人擔任戶長自114年3月至12月列冊為中低收入戶,另依該所得資料,亦僅能證明異議人名下112年無登記應課徵財產稅之財產一事,均難據以表彰系爭房地為其維持生活所必需,況系爭房地係登記為異議人所有,此有本件執行事件所附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亦非屬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則異議人所執系爭房地是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之事由,即有疑義。此外,異議人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足以證明系爭房地有何依法不得執行之情事,況系爭房地如經他人拍定取得,異議人可否繼續占有特定部分繼續使用收益該房地,尚待共有人循民法第820條規定多數決管理,並非當然導致異議人所稱流落街頭之結果。從而,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以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 表
000年司執字037593號 財產所有人:陳建霖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
新北市
新莊區
丹鳳

000
132.31
20分之1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0
000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2樓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83.01
陽台:11.57
合計:94.58

5分之1
備考